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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案胜诉后,难以执行的“道歉”

原标题:性骚扰案胜诉后,难以执行的“道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告。受访者供图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告。受访者供图

两年五个月,川震社工明星刘猛性骚扰女员工案近日结案。

2018年7月27日,小丽(化名)公开举报“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刘猛2015年对其实施性骚扰。8月10日,小丽提起诉讼并被立案。

今年7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胜诉判决,法院认定刘猛存在性骚扰行为,令其在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口头或书面赔礼道歉。该案也成为2018年12月最高法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以来首例胜诉的案件。

然而,距离二审结束已过去5个月,小丽仍没有等来刘猛的道歉。对于无法到位的“道歉”,法院只能强制执行,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刊发在媒体上。

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用人单位责任追究难……谈及性骚扰案件,接受采访的专家用“千难万难”来形容。

而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中,性骚扰案件仍受“受害者归责论”的观念影响,“为什么是你而不是别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使得受害者在诉讼之外也要接受质疑、压力,公众对完美被害者的期待一旦打破,“污名化”往往随之而来。

“事情的本源是,在那个时候,侵害行为是不是发生了、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原告小丽的代理律师、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莹表示。

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强调,在性别暴力案件当中,唯一应该被指责就是侵犯者。

沉默的多数

从立案到结案,两年多的时间里,小丽一度“快被磨垮了”。她曾两次离职,无法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感觉脑袋上顶了一个乌云在生活,像是有一个魔咒、有个罩子把自己罩住了,很难真正开心起来。”

2018年开始“性骚扰”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正是那年7月,小丽公开举报“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刘猛2015年在温江工作站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事情搁置了,但伤害存在,为什么他对我做了这件事以后像没有发生一样,也没有处理?”

一个月后,小丽起诉刘猛性骚扰造成人格权侵害的民事案件顺利立案。这也是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众多性骚扰事件中,极少数顺利立案的。

2017年,6592个来自发达省份(城市)、高校较多省份的受访者接受了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数据显示75%的受访女性遭受过至少一种类型的性骚扰,在遭遇性骚扰后,超过一半的人选择了沉默和忍耐,向校方和警方报告或报案的人不到4%。

站出来需要勇气,性骚扰事件背后往往有着隐秘的“权力控制关系”。

吕孝权表示,广义的职场性骚扰除了在办公场所发生的性骚扰,还包括校园发生的师源性骚扰以及医患关系性骚扰,权力控制性和精神控制性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职场性骚扰通常没有直接的肢体暴力,行为人利用与被害人间的权利不平等关系,或者利用职权便利,比如老师、医护人员利用特殊的职权便利,通过所谓的权利控制、精神强制、心理强制,对被害人施加控制,使得他们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达到性骚扰甚至是更严重、程度更深的性侵犯目的。”吕孝权说。

李莹曾代理过一个案子,一名女研究生因拒绝导师性骚扰而被导师举报论文抄袭,得到严重警告的处分。“职场中穿小鞋、制造障碍对于一个领导来说并非难事,而像穿小鞋这种事‘只可意会,很难言传’。”

2018年,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公益机构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发布了《中国防治职场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报告搜索了2010年至2017年底期间约9600万份裁判文书,最终只获得34例以性骚扰为主要诉讼事实的案件。

实际上,早在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便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明确了对性骚扰的态度。但性骚扰配套的法律规制体系、应对机制仍不够完善。

2018年 12月最高法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破解了以往性骚扰案件缺少对应案由的难题。

然而立案之后,性骚扰案件仍面临取证难、赔偿难、追责难等问题。

如何举证

复盘这起案子胜诉的关键,李莹将其归结为:证据。“民事诉讼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性骚扰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发生的空间隐秘,很难有直接证据,这次案子取得关键证据是通过律师的专业性支持。”李莹说。

她谈到,因为取证难的问题,很多的性骚扰案件只是披露出来,很难走民事诉讼的路径,甚至因为证据不足,被骚扰者反告侵害名誉。

上述源众的报告显示,20.6%的案件是嫌疑性骚扰者作为原告,对受害者及其亲友或者用人单位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原告认为用人单位对其性骚扰行为的通告,或受害者揭发其性骚扰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

去年西城法院通报涉性骚扰劳动争议纠纷的调研,用人单位以性骚扰为由解雇员工的胜诉率只有30%,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证据。

在李莹看来,性骚扰案件应该适用优势证据原则,一旦法官确认受害者的证据更可信,那就应该采用。

此外,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否认的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受害人的陈述更为可信。“之前曾有类似判例,法官说理时表示,受害人不会自毁清誉,构陷的可能性小,证言可信度高。”李莹强调,现在社会是对性骚扰受害人存有偏见,站出来对自己声誉会有影响,所以性骚扰发生的可能性大,更为可信。

吕孝权认为,应该实行推定原则,来解决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问题。首先,还是应该由原告也就是被害人来举证证明,第一有侵害事实存在,第二有伤害后果。这个情况下,举证转移到被告证明不是我干,如果无法反证,法院应该推定他就是骚扰者。

“也就是原告方、被告方均有举证责任,双方将证据摆在台面上,由法官根据优势证据来认定。”

难以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即便跨过取证的难关,赢了官司,小丽认为案子仍留下了遗憾,其中一个遗憾是二审法院没有支持自己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事情发生后,小丽离开了自己热爱的公益事业,在案子诉讼过程中两度辞职。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靳文静撰文表示,性骚扰与其他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大多数性骚扰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往往不是身体上和健康上的直接伤害,而是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

“在民事法律上确认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和追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已是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的通行做法。”靳文静说。

但是实践中,想拿到精神赔偿并非易事。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以“性骚扰”“精神损害”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约70份判决书,2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立案。

这70份判决书中,约12例是性骚扰被害者提出精神损害,4例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其余赔偿数额在3千元到2万元不等。

对于数额超过一万的精神损害赔偿,记者注意到,通常伴随较为强烈的骚扰行为或者对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创伤。

比如,今年河南某地的一起判决书中显示,被告杨某对原告进行性骚扰,在原告追赶其过程中又将其打伤,给原告精神造成伤害,以致被确诊为中度焦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去年陕西一地中级法院在二审时将一审认定的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10000元。这是因为“被告违背原告意志,在封闭狭小的汽车内强行搂抱、亲吻周某长达7、8个小时,确实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吕孝权表示,目前法官的观念意识还停留在性骚扰这一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才可能会判决施害人给被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靳文静认为,在民事赔偿上,由于对性骚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问题作了回应,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靳文静表示,该款规定并没有将“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作为限制性条件,对于性骚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悬空”的机构责任

除却未获精神损害赔偿,小丽另一个遗憾是对“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追究连带责任的诉求未得到满足。

这段时间,小丽给刘猛目前所在的单位河北省社会工作促进会,以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民政厅都发了建议函、诉求函,都是杳无音信。

“如果仅仅只是一个道歉,付出的成本太低了。”小丽说,法律给了我一个公道,机构也需要建立反性骚扰机制,让遭受性骚扰的一方能真正有效去解决问题。

单位责任难以落实,不仅仅是本案,也是诸多性骚扰案件中的一个难点。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时就有过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讨论。“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报告中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四川省颁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和私人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义务,还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私人雇主的过错责任。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突出强调了职场性骚扰的问题,《民法典》1010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该条款为压实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奠定了基础,然而用人单位倘若不履行相关职责怎么办呢?《民法典》没有给出答案。

吕孝权直言缺乏刚性的法律问责机制,该条文就像是没有牙齿的老虎。他认为,单靠一个条款无法解决庞杂的性骚扰问题,需要行之有效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能使得法律落地生根。

等不到的道歉

经历了将近900天的时间,整个诉讼过程对小丽来说极为“消耗”。庭审过程中,有证人作证指向刘猛与小丽的非正常关系,“都是子虚乌有的,他们明白这些对于摧毁一个女性名声是致命的。”

她在朋友圈转发的关于话剧《阴道独白》的内容成了对方证明其“不检点”的证据。

李莹用“暴风骤雨”来形容性骚扰受害者的处境。

上述调查报告显示,不少性骚扰的受害者在事件发生之后,“觉得羞耻”“认为会对自己学习/生活有不好影响”。12.4%的受害者会因为性骚扰经历严重影响人际关系、学业,甚至出现抑郁、自杀等情况。

“这种文化下将错误归因于女性,”李莹说,“我们应该回到事情本源,在那个时候,侵害行为是不是发生了,是不是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这才是事情的本源。”

吕孝权表示,对受害者污名化是对传统性别文化观念导致的,无论是性骚扰还是性侵犯,会有受害者归责论。“这当然是不对的,在性别暴力案件当中,唯一应被指责的是侵犯者。”

“你得和这些痛苦的感受一起生活,没办法像脱衣服一样把它给扔掉。”小丽告诉记者。

法院判决已过去近半年,但小丽没有等来刘猛的道歉。

记者了解到,民法通则将“赔礼道歉”确立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方式,并为后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延续。

“道歉是中国特色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永廷告诉记者,“如果当事人不执行的话,法院也没有好办法。实际上,在我国身份关系和非财产属性的判决,都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岳业鹏撰文称,赔礼道歉毕竟涉及责任人内心的自省,司法实践并不承认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替代的履行方式。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刘永廷建议,在立法上对不执行者有替代性的制裁措施。

“受到的伤害没有办法短时间修复,”小丽说,“道歉是刘猛必须要做的事情。”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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