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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精准发力

原标题:我市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精准发力

 12月14日,有媒体曝光安徽省太和县3家医院存在利用“免费”套路拉拢“无病或轻症”老人住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15日,国家医保局责成安徽省医保局查明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并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太和县现场督办。同时表示,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欺诈骗保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高压态势。

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安徽太和骗保案,我市将举一反三,落实不久前通过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强化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行动。“用更强力、更严格的措施,把打击欺诈骗保行动抓扎实抓深入,持续捍卫医保基金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17日,武汉市医保局下发通知,以安徽太和骗保案为戒,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检查做到全覆盖,强化医保基金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核查。

定点医疗机构

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分类”检查

据悉,目前我市正在开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针对不合理收费、串换项目(药品)、不规范诊疗、虚构服务以及开展与自身资质不符的诊疗服务并纳入医保结算;将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违规纳入医保结算;私自为未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转接医保网络结算等违法违规问题。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及其诊疗服务行为,分门别类“对症治理”。对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违规收费、重复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无指征诊疗、套餐式检查、套餐式治疗、高套病种、将临床实验项目违规纳入医保报销等行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虚假结算、人证不符、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行为。

在专项治理中对于自查整改期限结束前,主动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全部整改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自查整改期限结束后,在抽查复查或飞行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不力、未按时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或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强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行动

在前期的基础上,我市将强化医保基金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对检查期间发现类似安徽太和县多家医院利用“管吃管住、免费体检”套路拉拢健康参保人采取伪造病案材料办理住院,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我市医保协议管理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涉嫌欺诈骗保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追究行政、司法责任,涉案党员干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强化“分类”突出重点。对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住院、挂床住院、无指征住院、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协助参保人员套取医保基金、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等虚构医保服务等行为;对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重点查处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套高收费、目录外项目串换、无指征住院、分解住院等行为;对门诊重症药房重点查处参保人大量违规开药倒卖等行为。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套现、为非定点机构提供代刷服务、售卖生活用品、串换药品项目等行为;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通过伪造票据骗取基金、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行为。

坚决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对滥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未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将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项目串换成自费项目结算,以医保总控、住院时间限制为由强制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出院或自费住院等侵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约行为,一经核实,要严格按照我市医保协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相关医务人员医保处方权。

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检查全覆盖。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行动,继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对定点医药机构检查做到全覆盖。针对安徽太和县发现的多家医院骗保事件,将对辖区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一次回头看检查。

强化用人单位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核查

据悉,在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行动的基础上,我市还将强化职工医保基金征收稽核。数据显示,武汉市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和全国其他同类城市差别不大,但是人均缴费水平总体偏低,主要原因是部分单位长期存在不据实缴费情况。多年来,武汉市在职职工按社平工资60%保底缴费的数量巨大,医保缴费基数普遍偏低。

“以职工上一年度实际收入的平均数作为职工本人医保缴费基数,进行重点核查,而不是单凭单位自己申报。”为此,我市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联合人社部门核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瞒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受到处罚。

据悉,我市此次职工医保基金征收重点稽核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营利型医疗机构、营利型教育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新闻单位、通信运营商、医药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重点稽核内容为2019年7月以来用人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是否将全体职工纳入参保范围;是否存在瞒报、少报、漏报职工医保缴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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