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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一大学生转诊时死亡,市卫健委:涉事医生未落实会诊制度

原标题:安徽芜湖一大学生转诊时死亡,市卫健委:涉事医生未落实会诊制度

新京报讯(记者汪畅)安徽芜湖大三学生杜某某突发疾病,前往芜湖市中医医院挂号急诊,当班医生没有问诊建议其转院治疗,后杜某在转诊途中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

其家属认为,是因芜湖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医生拒诊,延误救治导致杜某某死亡。

芜湖市卫健委向家属出具的初步调查意见显示,涉事医生未落实会诊制度,对患者的病情和潜在风险预判不够,已涉嫌违法。

12月12日,新京报从芜湖市卫健委处了解到,待收集到完整的证据链后,卫健委会出示最终调查结果。

杜某某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杜某某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大三学生突发疾病,转院途中病情加重死亡

杜某某今年20岁,是安徽师范大学大三学生。12月6日晚,杜女士接到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电话,得知儿子杜某某在医院内死亡。

杜女士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了一份的来自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落款时间为12月11日,其中写明了当晚的事发经过。

调查情况显示,12月6日晚,杜某某因咽喉不适,在同学朱某某的陪同下,到芜湖市中医医院挂号急诊。22时48分,两人进入急诊内科时,一名吴姓医生正在给另一人看病,并在处理抢救室的一名危重病人的医疗文书。

患者杜某某和朱某某向该名吴姓医生反映称,杜某某咽喉不适,并有异物感。但是吴姓医师没有为患者问诊、查体、书写病历,称医院夜间无耳鼻喉科急诊,建议他们到市二院或弋矶山医院就诊。

当晚22时51分,两人退号后,从中医院打出租车到市二院急诊科。23时12分,患者到市二院时,已意识丧失,口唇面色青紫,心跳呼吸均未闻及,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到边,已无生命体征。

市二院的医护人员立即给杜某某气管插管、心脏胸外按压、药物复苏,插管过程中发现有重度喉头水肿,并吸出大量血性痰液,抢救过程中一直无生命体征,抢救约50分钟后,心电图呈一条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市二院临床诊断显示:杜某某喉头水肿、呼吸心跳骤停。

芜湖市卫健委出具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受访者供图

芜湖市卫健委出具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受访者供图

市卫健委:涉事医生未落实会诊制度,涉嫌违法

杜女士认为,是因芜湖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医生拒诊,延误救治导致杜某某死亡。12月7日,她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要求查明儿子的死因。

“喉头水肿不是不治之症,但不及时治疗就会致命。”杜女士说。

12月12日,新京报从芜湖市卫健委处了解到,芜湖市卫健委已于11日给家属出具初步调查意见,待收集到完整的证据链后,会向家属出示最终调查结果。

上述《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显示,芜湖市卫健委认为,市中医医院急诊内科首诊吴姓医生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度,对于挂号就诊的急诊患者,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病历记录等。

此外,吴姓医生未落实会诊制度,对已接诊的非本科疾病患者,没有联系相关科室会诊;对患者的病情和潜在风险预判不够,对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仅根据患者简单叙述,就引导其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最终,患者在转诊途中病情迅速加重,抢救无效死亡。

芜湖市卫健委认为,芜湖市中医医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吴姓医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芜湖市卫健委在处理意见中写道,责令市中医医院全面加强医疗核心制度落实,立即对急诊急救工作进行全面整改,加强全院急诊急救培训,优化急诊急救流程,加强急诊科及耳鼻喉科等相关科室专业人员配备和规范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此外,芜湖市卫健委还责成芜湖市卫生监督所进一步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对医院和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并将相关调查结果及时抄送公安机关。

12日晚间,杜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已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医学鉴定,之后将根据结果追究医生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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