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强迫女中学生拍不雅视频,被女孩母亲发现
来源:华商报
张某是湖北人,1994年11月生,中专文化。受害人小月(化名)是广西人,2003年11月生,案发前在广西某中学就读。地域、年龄都不同的两个人,原本不会有任何交集,因为张某的犯罪行为,小月的生命永远定格定在了15岁,给家人留下了无尽的痛苦。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小月进行聊天。2018年6月18日,张某明知小月系未成年人,仍要求小月在菜市场、家中拍摄自身隐私部位的不雅视频等供其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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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按张某要求照做后,产生后悔心理并明确拒绝张某的要求,张某便谎称能够登陆小月的微信和QQ,看到微信里有好多小月现实生活中的家人,以将小月的自拍视频发给小月家人和同学威胁小月,致使小月又按照张某的要求在汽车内、公共厕所给张某发自拍不雅视频。
2018年6月24日,小月与张某的聊天内容被小月母亲发现,出于羞愧,小月在家中跳楼身亡。小月家人痛不欲生,随后报警。2019年5月30日,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张某被刑事拘留。
一审判6年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建议驳回
2019年7月31日,张某被执行逮捕。此后,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强制猥亵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020年9月15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在上诉状中称:其是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认定2019年5月30日错误;其一开始并不知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强迫被害人发视频;被害人自杀并非全部是其造成,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中,张某的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张某羁押起算日期程序违法;张某与被害人没有见过面,不应当认定张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张某没有胁迫被害人与其聊天;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张某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张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中,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上诉人张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微信聊天对未成年人进行施压,强迫被害人按其要求自拍不雅视频供其观看,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并致被害人自杀,张某强制猥亵妇女,情节恶劣,一审法院量刑适当。
在案的抓获经过证实张某于2019年5月30日被抓获归案,张某也在传唤证上签字确认到案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二者相互印证,张某提出2019年5月29日被抓获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张某的供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仍逼迫被害人拍摄裸体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从被害人的遗书、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系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涉世未深,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张某强迫被害人自拍不雅视频供其观看,使未成年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当被害人母亲发现聊天记录及视频后,被害人产生羞愧心理,当天即跳楼身亡,是接续发生的事情,有因果关系。综上,张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张某的行为与小月自杀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期间,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张某及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强制猥亵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
对于上诉人张某及辩护人所提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抓获张某的二位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张某被抓获的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在案的传唤证上张某签字确认的到案时间亦为2019年5月30日。
对于张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自杀并非全部是张某造成,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以及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系一个尚未步入社会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其受到张某的威胁后被迫向张某发送自己的不雅视频,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当被害人母亲发现了张某和女儿的聊天记录及不雅视频后,被害人更是羞愧难当,害怕家人对其失望,在事情暴露后不久就选择跳楼自杀。如果没有张某之前强迫被害人发送不雅视频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被害人因羞愧而无法面对现实自杀身亡的后果,故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量刑并无不当。
对于张某及辩护人所提张某不知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强迫被害人发视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阐述,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意见。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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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量刑准确
一、二审法院对张某的判决是否准确?家庭、学校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钱卿介绍,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二审法院对张某定罪准确,“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量刑也符合法律规定。”钱卿说,张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恶劣,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介绍,性侵害除了行为上的性侵害,言语上的性侵害,还包括视觉上的性侵害,比如强迫未成年人拍摄隐私部位、一起观看有暴露隐私部位镜头的电影、视频等。防范性侵害,就要用强大的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宪法》第38条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犯。《刑法》专章专节规定了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等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罪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家庭、学校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相关教育。”平时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尊自爱,养成“隐私部位不能碰;小恩小惠不能要;不良信息不去看;结伴而行不落单”的好习惯,最后,万一受到不法侵害,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让不法分子早日受到应有的制裁。
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