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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民警不会游泳,不贸然下水是否情有可原?

原标题:民警不会游泳,不贸然下水是否情有可原?

媒体:民警不会游泳,不贸然下水是否情有可原?

作者|江欣泽

12月4日,安徽省望江县一名高二女生跳河溺亡,现场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民警的反应引发了舆论热潮。有人认为民警行动迟缓救援不力,也有人认为民警不会游泳,不贸然下水也情有可原。

那么,不会游泳的警察真的错了吗?实际上,不会游泳和不进行施救(或进行错误施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救援失败的一大原因不是民警没有掌握游泳技能,而是在出警时没有携带救援物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事实:非专业型水上救援,最重要的不是会游泳的人,而是救援工具。即使是专业救生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不会赤手空拳地冲向水里,因为落水者会拉扯救生员,救生员很难施展手脚游泳。只能通过浮漂、救生衣或游泳圈等物体,先让落水者抓住,让其停止下沉、不再拉扯后再施救。他们虽然也会进行徒手救生训练,但这是在情况恶劣中的下下策。警察不是专业救生员,应主要使用工具进行救援。

视频画面显示,此次事件中的民警,在为跳河轻生的女孩出警时,没有及时使用救生圈、救生衣和浮漂等救援物品。这就好比消防员灭火没带水管和消防车一般。

警察的工作规则中对此有严格要求。《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公安部曾于2016年7月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众溺水警情进行规范,要求在处置群众溺水警情时,立即通知派出所指派会游泳的民警迅速出警。出警时应带齐救生衣、救生绳等救援装备。同时通知水警、消防、120等部门以及社会专业力量到场施救。

媒体:民警不会游泳,不贸然下水是否情有可原?

此次事件中,民警不是巡逻时碰上的突发情况,而是接到报警后出警,因此完全有时间准备救援工具。

其次,很多人质疑“基层根本就没有齐全的设备”“不要对基层民警太苛求,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开展救援”面对这种言论,我们用事实进行论证。

我是安庆人,从家出发离望江不过一个小时车程。每年长江一到汛期,安庆地区都多发洪涝灾害,其中望江的受灾情况尤为严重,也在抗洪防灾上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今年望江的灾情尤其严重。就在7月13日,望江县长江华阳闸水位达20.43米,超历史最高水位。在这种每年都跟汛期搏斗的江边城市,难道救生衣、救生圈等物资会有短缺?当地派出所会没有基础的水上救援设备?

我们可以横向对比安庆地区的其他警察实施的水上救援:安庆新闻网报道,2015年3月23日傍晚7时许,安庆特警二大队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皖江广场湖中有人落水。当日值班民警立即携带救援装备赶赴现场。特警队员分成两组,一组携带救援装备迅速跳进湖中朝着遇险男子的方向游去,一组在岸边拽紧拴在下水特警队员腰间的绳索,终于将该男子成功营救上岸;2017年1月28日大年初一,安庆一名女子因为家庭琐事跳湖轻生。当班特警队员王忠等人接到报警后立即携带救援装备开车赶赴现场,到现场后,王忠不顾严寒,纵身跳入冰冷刺骨的湖水中营救,并将自己身上的救生圈套在落水女子的身上,经过20多分钟的营救,落水女子成功获救;2018年8月16日,寺前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寺前财政所后面的花亭湖水库有人跳湖轻生。接警后,该所民辅警立即携带救生衣、救生圈等装备迅速赶往现场。发现有一四五十岁左右的男子,不听家属及周围群众劝阻,坚持往花亭湖水库里跳。该所民辅警立即穿上救生衣跳入水中,合力将该男子营救上岸。

媒体:民警不会游泳,不贸然下水是否情有可原?

这些新闻都是安庆地区的消息,其中也不乏对自杀跳水者的救援。同为一个地区的民警,为什么他们可以做到成功营救?

我们会发现,所有成功的救援工作中都有一个关键词,那就是救生设备。无论是救生衣、救生圈还是救生绳,都是警察必备的。因此,不要用“能力不足”为此次事件中的民警开脱,这并不是能力的问题。在女子纵身跳入河中后,民警采取的方式是手拉手下水救援。我相信,既然警察是愿意下水的,比起同伴的手,他们更愿意拿的是一个救生圈,或是背一个救生衣。

分析过往案例可以发现,民警参与水上救援不幸牺牲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情况偶然,缺乏准备,救援难度过大。女孩所跳的华阳河正处在枯水期,虽然事发水域最深处有4-5米,但整体流速平缓。在这样的情况中,即使民警不会游泳,但只要穿戴好救援设备,最少是可以保证自身安全的,绝不是如有些人所推测的“要么不救,要么一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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