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只因在网上买了只乌龟,两男子被判刑和罚款!
11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20日,一起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案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现场
据了解,2020年9月30日,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向东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于10月16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月4日上午,赵某某、马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从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的被告人赵某某,在某贴吧发帖出售其饲养的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各一只。家住成都市郫都区的被告人马某某看到该信息后,电话联系赵某某,商定以500元的价格购买红腿陆龟。之后,马某某让其在攀枝花的同学李某帮忙,将红腿陆龟通过快递寄送到自己家中。
案发后,公诉机关从马某某住处依法扣押红腿陆龟一只,从赵某某家中依法扣押苏卡达陆龟一只。经司法鉴定中心和东区林业局确认,两只乌龟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腿陆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两名被告人应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此同时,赵某某、马某某连带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2500元,并在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红星新闻记者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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