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脸”不能说要就要
必须明确,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民众生物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物业公司、动物园等公共场所不能说要就要。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的原则,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应该用。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判动物园删除人脸信息赔偿1038元。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文/沈彬(媒体人)
“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去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当时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给园方留存了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录入指纹。之后,园方单方面要求改成人脸识别。
被惹恼的郭兵于是在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目前,一审判决园方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不过郭兵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由于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将继续上诉。
身为法学副教授的郭兵把自己的“脸”要回来了,这是法律为人脸信息撑腰。不过这次诉讼主要还是个案化解决郭兵本人的诉求,没有确认野生动物园要求刷脸本身的不当性,这未免令人遗憾。
事实上,仅从合同法上说,杭州这家动物园就理亏在先:签合同时约定刷指纹,之后单方面更改合同,要求刷脸,这本身就是违约。法院判的也是园方违约,但是,判决没有否认园方要求刷脸的正当性,甚至在判决中明确“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图片来自新京报。
《网络安全法》第41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既然指纹就能识别消费者的身份,防止年卡被冒用,那么,为什么还要使用刷脸技术?这符合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标准吗?
推而广之,刷脸技术成为资本驱动之下的“风口上的猪”,不管有没有必要,什么场景都要加一个“刷脸”,刷脸成了各种场所中的时髦做法。不过,是否所有的刷脸场景都经得住考量?
比如,小区住宅等一般性场所,刷门禁卡等就能起到安全防护的效果,并不需要拿走公众的具有唯一性的指纹、脸面等生物信息。
再比如,公厕卫生纸常被多拿、偷拿,但为此就让公众“刷脸”,也不符合法定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原则”。
实际上,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不是说不能用,而是要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与应用场景,不能被滥用。比如有学者就提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底线是,除了特定部门的执法活动之外,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都无权通过人脸识别调查和追踪个人的私人生活。如果这样的原则不被明确,人脸识别还将被滥用,郭兵的胜诉,也只具有个案的意义,无法带来普遍的改观。
必须明确,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民众生物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物业公司、动物园等公共场所不能说要就要。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的原则,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应该用。
今年10月,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新增了“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有望成为中国首部明确写入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
科技可以让生活越来越方便,但黑技术应用都不应偏离个人信息保护本位的原则,刷脸能不用就不用,而不是拿了公众的“脸”之后其他再说,这应该是常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有着标志性意义,但如何规范各种应用场景下的人脸识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