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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约束,伤人需赔偿

原标题:养狗不约束,伤人需赔偿

3岁的小玉与张某均系永川区朱沱镇某村居民。一天,小玉在其家附近玩耍时,被张某家的狗咬伤脸部。后小玉之父报警,永川区朱沱镇派出所出警后了解到该狗为张某所养。当日,小玉家人带其接种狂犬疫苗,次日注射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共产生1167.40元医疗费。此次纠纷经当地村社及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现小玉脸部被狗咬伤处仍有两处疤痕,小玉遂起诉至永川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000余元。

永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其家附近玩耍时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家人陪同到医院诊治,并因此产生误工损失、交通费,且原告尚年幼,现脸部仍有伤疤未愈,应酌情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结合现有证据,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667.40元。

民法典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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