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力救济需合法,超越限度要担责
【案情简介】
永川一开发公司租赁方某的一台挖掘机平整场地,每小时租金170元。2019年6月,方某在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指挥下挖到了艾某等5人近亲属的三座坟墓。
事后,开发公司拒绝赔偿致使方某的挖掘机被艾某等人强制扣押。艾某5人分别于2019年7月起诉开发公司请求赔偿,永川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艾某5人仍然拒绝归还其挖掘机,直到执行完毕后才放行,此时已是2020年1月。
案涉挖掘机由方某于2011年4月通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得,付清了约定期限的租赁费。方某以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开发公司、艾某5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挖掘机由原告方某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案涉挖掘机属方某所有。艾某5人长时间擅自扣押案涉挖掘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占有。方某作为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人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方某是本案适格的权利人,享有相应的请求权。
三名死者的坟墓被挖开、铲平,致使遗骨相互混淆,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一般人格权。艾某5人作为被侵权人为了明确侵权人和追究侵权责任,在短暂期间内占有侵权涉及的工具即案涉挖掘机系合理的自力救济行为,但长时间扣押案涉挖掘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占有,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对其非法占有案涉挖掘机期间给方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公司在进行项目施工时越界作业,对拟施工范围内的土地状况未进行详细勘察,施工现场指挥人员亦未作必要查勘,盲目进行挖掘活动造成侵权。在挖掘坟墓后,开发公司又未及时对受侵害的当事人进行合理赔偿。因此,艾某5人非法占有案涉挖掘机,与开发公司严重的侵权行为及其消极的赔偿态度密切相关。开发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涉挖掘机驾驶员在进行挖掘作业时对开挖的土地疏于观察,且在挖到坟墓时未及时发现并停止作业,对引发本案侵权纠纷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为了平衡双方权益,永川法院根据案涉挖掘机的使用年限、经营方式、租金水平,并考虑经营中驾驶员工资、机械维护费用、油料成本等因素,酌定案涉挖掘机被扣押期间的损失共计63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艾某5人承担30000元,开发公司承担30000元,方某自行承担3500元。
一审宣判后,开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提示】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以自己的能力排除侵害,自行实现其权利。自力救济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超过排除侵害所必要范围。
民事活动中,禁止以暴制暴,禁止采取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选择正确的方式和途径,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