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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买房还要买路权?法拍房不能一“拍”了之

原标题:买房还要买路权?法拍房不能一“拍”了之

司法拍卖市场是不良资产处置的终端,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法院,理应扮演好一个“裁判员”的角色:不仅要对来龙去脉明察秋毫,更要在发现违法乱纪后果断给予处罚。

两年前,在武汉做生意的曾先生花70多万元,在湖北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邓元村拍下一栋三层小洋楼的法拍房,作为母亲养老房。但两年过去了,却一直无法入住。原房主女子曹某以“卖屋没卖路”为由,砌起围墙将房子四周封死,并在通道上搭了临时建筑当起了“门神”。曹某提出,曾先生想“痛快”地进出该房屋,就必须先向她交20万元。

买房还要交“买路钱”?这一幕不仅让买房者感叹“活久见”,也让网友长了“见识”。

↑原房主以“卖屋没卖路”为由,砌起围墙将房子四周封死。图据楚天都市报

↑原房主以“卖屋没卖路”为由,砌起围墙将房子四周封死。图据楚天都市报

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8年9月4日委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曹某邓元村一组的房屋,2018年9月21日,曾先生以70.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

根据法律,拍卖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归曾先生所有,相关权利即发生转移。原房主砌围墙、搭临建的做法,不仅侵害了买受方在房屋四周的路权,也严重干扰了后者对房屋的使用权。法拍房交付过程中的协调义务,没有理由让买受方来承担。

对于法拍房,绝不是“一拍了之”。显然,蕲春县人民法院有依法向买受人曾先生移交的后拍卖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司法介入民间借贷纠纷案,解决了老矛盾,却产生了新矛盾,这并非司法的初衷。新问题实质上也是老矛盾的延续或累积,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房子无法入住,曾先生曾向法院方申请退款。曾先生的母亲也多次找到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请求协助解决。从她发给庭长的多条短信看,“要么退款要么交房”是她这两年的全部诉求,但没有得到回应。法院虽然与村等相关单位协调,让曹某腾退了房屋,但曹某却掐掉了水电,围墙封路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显然,问题还是出在执法环节。

近年,越来越多的房产、汽车等大宗资产进入司法调适领域。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全国法拍房达116万套。过去两年半时间,全国法拍房的挂牌数量,涨了128倍,预计今年底将突破200万套。法拍房源激增,需要以社会治理的大视角加以重视,以司法、调解等综合手段化解治理风险。

法拍房有价格相对便宜、不受限购影响等优势,但也是较高风险资产。这些风险,包括房屋被占用风险、房屋租赁风险、房屋隐形瑕疵、税费无法计算风险、过户风险、其他债权风险如房产在拍卖之前就已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等等。这些风险就是一个个的“隐形坑”,容易诱发社会治理的“风险点”。

减少和规避风险,需要多方共治。作为购买法拍房的消费者,消费行为要秉持理性,而不是贪图“便宜”,同时要有一双火眼金睛,能够辨别风险和陷阱。司法部门也要尽到责任义务,比如履行交易资产风险告知义务,让购买者在明明白白中独立作出决断;认真履行执法义务,确保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

司法拍卖市场是不良资产处置的终端,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法院,理应扮演好“裁判员”和“执法者”的角色:不仅要对来龙去脉明察秋毫,更要在发现违法乱纪后果断给予处罚。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面对“买房还要买路权”的闹剧,当祭起法律利器,该出手时就出手。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江隐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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