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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前夫看娃还申请人保令?法院:人保令不应滥用!

原标题:拒绝前夫看娃还申请人保令?法院:人保令不应滥用!

基本案情

贺梅与唐兴(文中皆为化名)于2006年3月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小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在2019年12月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唐由母亲贺梅抚养,父亲唐兴享有探视权,每周一次,一次一至两天。

2020年6月的一天,唐兴到贺梅家中敲门想探视儿子小唐,但贺梅却拒绝开门,唐兴便开始大声敲门,贺梅于是报警求助。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唐兴敲门的目的是想探视儿子,于是要求贺梅开门,贺梅仍予以拒绝,并以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唐兴今后禁止接触、骚扰、跟踪贺梅。

法院裁判

巴南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申请人贺梅与被申请人唐兴在离婚时已确定了婚生子小唐由母亲贺梅抚养,父亲唐兴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为每周一次,一次一至两天。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唐兴行使探望权时,贺梅应当予以协助。唐兴到贺梅的住所敲门要求探视婚生子小唐,贺梅应当开门予以协助配合,但贺梅拒绝开门,并在警察到达现场后仍不予配合,其行为已经阻碍了唐兴探望权的行使,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唐兴大声敲门的行为有所过激,但贺梅拒绝开门阻碍唐兴探视在先,唐兴作为父亲急于探视小孩的行为亦符合情理,唐兴大声敲门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贺梅实施了家庭暴力。为此,贺梅的申请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应予裁定驳回。

法官解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

现实生活中,离婚后的夫妻因个人之间的矛盾可能会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在矛盾激化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还可能会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来阻碍另一方接触自己和子女。在此类案件办理时,要注重甄别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以及行为的限度和原因力,不能一概而论,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异变为阻碍探望权行使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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