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当庭侮辱威胁还扔矿泉水瓶,罚款没商量!
一个矿泉水瓶子从原告席扔向了被告席,与之伴随的是声声谩骂。
倒是一时置气一时爽,但这一时爽的代价却很大:无视法庭纪律,法院处罚没商量——罚款8000元。原告不服,向市四中法院申请复议,结果并未改变。近日,市四中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秀山县法院的上述处罚决定。
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系自由恋爱,于201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黄某与罗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从事海外代购业务。
本是“夫妻齐心共创业”的美好故事,却在不久后因资金出资等问题,二人产生矛盾。
黄某更是以罗某不忠实夫妻感情而产生矛盾为由,于2020年4月,一举将后者诉于秀山县法院要求离婚。
4月27日下午,这一案件开庭。黄某对罗某的不满情绪在庭审中爆发,对罗某进行侮辱、谩骂,对其代理人进行威胁,还未经允许使用手机照像,甚至将矿泉水瓶子掷扔罗某。
鉴于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秀山县法院结合黄某有事后具结悔过的情节,对黄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
黄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四中法院申请复议,称自己在庭审中并未对罗某侮辱、谩骂、威胁,要求撤销秀山县法院的处罚决定。
市四中法院复议法官调取庭审录音录像逐段查看核实,确认了黄某侮辱、谩骂、威胁罗某的事实,认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市四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某在庭审中对罗某侮辱、威胁并扔掷矿泉水瓶,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因黄某在庭审后主动认识错误并具结悔过,依法得以从轻处罚。
因此,秀山县法院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市四中法院最终维持了秀山县法院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