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打出一套漂亮的“组合拳”,将生态司法惩罚、修复、教育有效融合,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光泽县某山场布设捕兽夹,陆续捕获野兔26只,出售给被告人官某得款2000元。其间,官某还从同样未办理狩猎证的危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捕兽夹猎捕的野兔32只。经鉴定,涉案野兔属华南兔,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官某非法收购王某、危某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依法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判处官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外,光泽法院还对俩被告人采取三项惩戒措施:一是宣判时即向俩被告人宣告了南平市首例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即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狩猎活动,禁止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二是依据今年7月以来光泽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林业局、县河长办、县生态文明执法办联合出台的《巡山、巡河生态修复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向被告人官某、王某发出《巡山守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在狩猎山场从事巡山守护,重点是管护好指定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做好森林防火巡查、宣传等工作;三是责令被告人官某、王某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该资金用于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的制作、安装,进一步提升社会大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