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男子被冒名担保贷款490万遭银行起诉,法院判他不担责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的“广西男子被冒名担保贷款490万”一事有了新进展。
9月14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冒用身份办理担保的被告陈云峰(化名)无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陈云峰名下“担保”的一笔490万元借款逾期一年半,因借款人迟迟未还,陈云峰作为“担保人”,被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庭。开庭时他才得知,是其堂哥陈某冒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借款担保。经司法鉴定,担保合同等多份材料中的签名和字迹均非来自陈云峰本人。
从3月中旬接到法院传票到判决,已经过去整整半年,虽然法院判决陈云峰无需承担巨额借款,但事此事的影响依然让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感觉是一场飞来横祸,无缘无故被卷进去,为了打官司工作没了,钱也花了十多万,现在想买房也是不可能了。”陈云峰说。
更让他不解的是,法院审理发现,该笔借款的两个担保人均为陈某假冒他人之名,并代替签名、捺指印。“两个担保人都不在场,为什么这笔贷款能批下来?这件事信用社也有很大责任。”陈云峰说,要求信用社赔偿他近10万元的律师费和误工费,至今未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发现,借款中两个担保人均为陈某代替签字、按指纹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9月14日,北海银保监分局一工作人员称,贷款人需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如果信用社存在违规放贷、贷前调查不到位、未执行贷款面签制度等问题,投诉人可寄送书面材料至北海银保监分局,分局将安排工作人员到当地进行核查,如果查实,将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涉事信用社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无故被卷入490万元借款纠纷
陈云峰是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长期在外地打工。今年过年后,他原本计划用多年的积蓄在广西购买一套房,作为家里的首套住房。然而3月中旬合浦县人民法院发来一纸传票,他突然成为了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的被告。
案件首次开庭审理时他才得知,2013年10月26日,他的堂哥陈某向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申请借款490万元,而陈云峰是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之一。不仅借款合同上有陈云峰的签名和指纹,还有一份带有“陈云峰”签名、指纹的《借款保证承诺书》。
《借款保证承诺书》中承诺,作为借款保证人,当借款人不如期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由保证人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及因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该笔贷款的借贷时间为60个月,应在2018年9月23日前偿还,至2019年1月19日,该笔贷款已经逾期一年多,本息合计高达757万元。
对于这笔借款,陈云峰称“毫不知情”。他告诉澎湃新闻,自己2007年曾在陈某经营的纺织厂打工,直至2015年该厂倒闭。在办理入职资料时,他提交过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而这笔借款正是在他打工期间产生的。
因为这笔逾期贷款,陈云峰的买房计划也只能搁浅,“征信报告上显示我有490万的逾期记录,中介说这样根本申请不下来住房贷款。”
为摆脱这笔借款,5月18日,由合浦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陈云峰出资39280元对两份文件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7月28日,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称,《保证担保合同》及《借款保证承诺书》中“陈云峰”的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个人的字迹。两份文件中指纹也均不是陈云峰本人捺印形成。
两个担保人均为假冒签名、指纹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9月14日,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首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陈某在经营纺织厂期间,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合浦信用社下属的公馆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借款数笔。借款到期后,无能力偿还全部债务。经信用社与陈某协商,陈某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到期债务。
2013年9月14日和10月26日,被告陈某分别假冒被告陈云峰(陈某堂弟),被告黄某超(陈某妻子)的名字在信用社提供的《借款保证承诺书》《共同借款声明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名、捺指印,并向信用社提供陈云峰、黄某超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他们的名义向信用社提供保证担保。
2013年10月26日,陈某以其名义与信用社签订《个人借贷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9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60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假冒被告陈云峰和被告黄某超在《保证担保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上签名、捺指印。事后未得到两被告的追认,构成了无权代理,该保证担保合同对两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云峰和黄某超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陈云峰不需要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尽管有了判决结果,但陈云峰仍然高兴不起来,“我一直在外面打工,存了十几年才够买房首付。现在虽然信用社承担了3万多的鉴定费,但差不多10万的律师费还是要我们出,花了我们大半的积蓄,征信能不能恢复,也还没有一个说法。”陈云峰说,这场飞来横祸,让自己的买房计划无限期延后。
让他更疑惑的是,为何两个担保人均未到场,陈某却依然能够借到490万元?“这件事信用社也有很大责任,如果不是他们审核不严,陈某一个人也不可能借到钱。”基于此,陈云峰要求信用社彻查此事,并承担他的律师费和误工费。
按照我国2010年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针对这种情况,9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海监管分局(简称“北海银保监分局”),该局工作人员称,该笔贷款发生于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陈云峰可以先向公馆信用社的上级部门信用联社进行投诉,由联社开展内部调查。
他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公馆信用社存在违规放贷、贷前调查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等问题,投诉人也可寄送书面材料至北海银保监分局,分局将安排工作人员到当地进行核查,若查实,将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公馆信用社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同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联社也在进行内部调查,但具体情况不方便在电话中透露。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