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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析法暖化人心 双方互谅共渡难关

原标题:法官析法暖化人心双方互谅共渡难关

田某某、张某某均系某建设公司的工人,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7月18日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因工受伤致残,某建设公司虽然为二人支付了医疗费,并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但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难以协商一致,最终田某某、张某某经仲裁不受理后向黔江区法院起诉。

一家积极支付受伤职工医疗费、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且认可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的建设公司为什么会在最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环节与受伤职工产生争议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设公司向法官诉苦:“法官,我公司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与在我公司承建工程上劳动的工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工人缴纳了保险费参加了工伤保险,田某某、张某某受伤后我公司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但二人所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过高,且我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困难,难以与其协商一致,希望法院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能考虑我公司的困难。”

承办法官依法仔细审查了受伤职工田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发现双方最大的争议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适用的工资标准,田某某、张某某分别主张按6890元/月、1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建设公司主张按受伤前一年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6109元/月计算,双方为此争执不休,经承办法官充分析法明理,并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终于缓和了情绪,也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制作调解书:两名受伤职工同意降低工资计算标准,且考虑到某建设公司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不畅,愿意宽限建设公司在三个月后付款,建设公司同意在降低工资计算标准后认可其余工伤待遇项目,且承诺如未按期足额付款将另行支付两万元的迟延履行金。拿到调解书的建设公司代理人满意的说,感谢法院为我们解决难题,两名受伤职工也对法院表示十分感谢。

“法院的办案效率真高”“真正为我们当事人着想”“我们都满意”,都是能美到法官心里的话,但更美的是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的心,共同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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