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案金额超20亿元!东莞公安打掉特大走私成品油团伙
涉案成品油2000余吨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冻结涉案银行账户430个涉案案值超20亿元
按照广东省公安厅打私局统一部署,2020年8月6日,东莞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涉嫌走私成品油的特大团伙,以上“战果”触目惊心。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广东省公安厅打私局交办线索,有一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的犯罪团伙,利用轻质循环油和航空煤油勾兑成调和油,销往省内多个城市。
对此,东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按照循线侦查、全链条打击的要求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初步摸清了该走私犯罪团伙的经营脉络,该走私团伙以黄某文为首,在外省成立一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大量购入走私入境的轻质循环油,在合法经营的掩饰下将轻质循环油和航空煤油勾兑成调和油,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8月6日上午,东莞市公安局组织221名警力,分成13个行动小组,同步在东莞望牛墩、麻涌、高埗,广东增城等地集中统一收网,共抓获团伙头目黄某文在内的43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车辆10辆,涉案船舶1艘,查封储油罐10个,涉案成品油2000余吨,扣押银行卡及涉案物证一批,冻结涉案银行账户430个,涉案案值超20亿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成品油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替代燃料(如乙醇汽油、生物柴油),俗称“白油”、“红油”、“蓝油”等。
根据《海关法》规定,“成品油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运输成品油进出境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成品油偷逃税额个人十万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低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海关法》第82条:走私成品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走私成品油的危害
非法经营者大多没有合法经营手续,油品储存、销售工具简陋,普遍设备陈旧老化,并多以室内或露天油罐储存油料为主,不符合现行国家要求的单层罐埋地设防渗漏池或是采用双层罐设计规范,无任何安全防范设备和措施,犹如一个个“定时炸弹”,安全隐患巨大,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周边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
消费者一旦使用这些调和油或勾兑油等非标油品,将对汽车本身有较大损耗。据了解,使用非标油品,严重的能使车辆产生爆震,造成机械磨损,同时冷启动困难、耗油多、排气冒黑烟,生成沉淀物和胶质,使活塞粘结和加大磨损,而且因为其硫含量过高,还会明显增加颗粒物排放,使发动机排放处理系统效率降低。我们在这次查获的油品中抽取的十个样品硫的含量全部超标。
成品走私油是“自流黑”的重要油品来源,整顿“自流黑”必须高举执法利剑,作为油品供应商,莫要铤而走险。
作为车主,切忌贪图小便宜,否则一不留神就掉入违法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