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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女子不堪家暴跳楼”该先审刑案,还是先判离婚案?

原标题:法治课|“女子不堪家暴跳楼”该先审刑案,还是先判离婚案?

2019年8月,河南商丘柘城县刘女士不堪丈夫窦某某家暴,为逃生从二楼跳下致双下肢截瘫。事发后,当地检察院立案,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某提起公诉。

其间,刘女士于2020年6月8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女士称,法院称双方意见不统一,要求调解,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有媒体报道称,柘城县人民法院庭长王国富回应,“不存在和刑事案件一起判决,只要民事案件事实清楚就可以判,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

那么,刘女士的离婚诉讼案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再作出判决?

7月24日,多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刘女士离婚诉讼案件情况并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两案并非“先刑后民”的关系,而应当民刑分立,分别审理。

有律师呼吁被家暴的群体积极取证,并采取报警、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律师称,如果法院以“等刑事案件有了结果”为由再决定离婚案件,存在不妥。该离婚案件与刑事案件虽然均系由于家暴行为而产生,但是无论该男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均无法否认男子进行家暴的事实,刘女士均有权主张离婚。

邢鑫认为,刘女士离婚案件并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两案并非“先刑后民”的关系,而应当民刑分立、分别审理。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称,我国婚姻法将“实施家庭暴力”列为法定可以离婚的理由之一。虽然,离婚诉讼要考虑因素较多,只要一方不同意,很可能会变得冗长,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离婚诉讼,情况较为特殊,法院更应考虑弱势一方较为迫切的人身安全保护需要,尽快查清事实,作出判决。

白翔飞认为,虽然司法上有“先刑后民”的原则,但也要看刑事案件结果是否会决定民事案件走向,是否具有同一性,民事案件是否非经刑事案件不能查清等,如果家庭暴力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判决离婚无需等到所谓刑事判决的结果。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刘女士被家暴的监控视频及伤情证据,足以证明丈夫对刘女士多次家暴的事实,既然存在严重家暴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赋予法院调解的权力,法院对此离婚案件先进行调解,是合理合法的。

赵良善认为,就该离婚诉讼案来讲,如法院调解不成,认可开庭,并可直接下判,判决刘女士与其丈夫离婚,而不需要等待故意伤害案件的判决结果,再决定是否判决离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柘城县人民法院曾对此事回应称,刘女士未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当事双方需要经过诉前调解的过程。目前诉前调解已经结束,此案正在审理。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7月24日告诉澎湃新闻,该院已于6月15日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提起公诉,并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该负责人还称,刘女士跳楼截瘫与男子家暴存在间接联系。

刘女士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当地法院已联系她重新提交因遭窦某某故意伤害的伤情鉴定报告以及殴打监控视频,将尽快做出离婚判决。“不会再次开庭,很快就会出判决。”刘女士称。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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