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大“强奸案”主角留校察看引争议法学专家解读“五问”
封面新闻记者谢燃岸柴枫桔实习生杨欣可
浙江大学对强奸犯学生仅“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仍在持续引发热议。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XX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浙江大学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
“强奸犯还能留校察看?”“为什么不是开除学籍?”“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对于网上争议的诸多问题,7月21日下午,浙江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号做了回应,浙大称如此处理是依据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同时,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7月22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本灿,围绕网络上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焦点一:法院判断是否合理
专家:“不存在判决太轻的说法”
封面新闻:法院此次对努某某的判决是否过轻了?
李本灿:强奸罪的量刑问题,我们《刑法》236条明确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基础法定刑是3至10年有期徒刑。回到这个案件中,根据网传的那份判决书(如果判决书为真),首先他有犯罪中止行为,其次有自首行为,还有一个在侦察阶段就认罪认罚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减轻处罚,那就是量刑要降到三年以下,三个因素加起来法院作出一个缓刑的判决,我觉得是可以接受。事实上这个案件,甚至还有可能判处免处分的结果,因此不存在判处太轻的说法。
焦点二:浙大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专家:“遵从正当程序,浙大的处理没有问题”
封面新闻:浙江大学选择让努某某留校察看,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李本灿:高校的处分,实际上是一种自己的内部管理措施。浙大根据自己的规定,有权力去做出任何处分,前提是这种处分要遵从一个正当程序。
我们看到浙大作出留校察看这个处理,是依据了它的校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也就说努某某被宣告缓刑,浙大有权力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当中做一个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讲,浙大的这种处理决定,我觉得是没有问题的。
焦点三:学校的处罚是否过轻?
专家:“可能是横向对比的一些案件处理太重”
封面新闻:网络上有不少声音认为学校处罚太轻,又很多关于他的此类爆料,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李本灿:网络上的声音我觉得要理性看待。首先轻重这个问题,我觉得可能是横向对比时,其它案件处罚过重了。比如哈工大威海分校2名大四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这个处罚在我看来就过重了。
尽管我不了解哈工大威海分校的具体管理规定,但大部分情况下对考试作弊,应该不可能是一种单一的处罚方式,不是说只要考试作弊就一定要开除学籍,它也还有其它的选择,要综合考虑。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不是这个案件处理的太轻了,而可能是其他案件处理太重了,这是我自己的一个看法。
至于您提到的网络上关于努某某个人的一些爆料,这目前还属于道德领域的一个范畴,法律层面还没有作出判决,很多规定可能没办法去触及这个问题。
焦点四:犯罪倾向威胁安全
专家:“缓刑本身有限制和威慑作用”
封面新闻:网上有声音说努某某虽然是犯罪行为中止,但是他有这样的意图,如果让他继续呆在学校,会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安全?
李本灿:努某某是被判处了缓刑,缓刑这种刑罚方式实际上是有一定限制措施的,比如说他判处了缓刑以后,他要接受社区矫正,定期去参与社区组织的活动,汇报自己的情况,如果他要出这个社区可能要进行报备等。
另一方面,刑法本身具有一种特殊预防功能。现在宣告你判处了缓刑,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底线,这本身就是种威慑,一种特殊的预防。如果他进一步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那就可能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所以,对所在高校会产生一定威胁,这样的说法我觉得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既然我们《刑法》当中存在缓刑的制度,那么不管是把它放到高校还是放到社会上,我觉得是实际上是一样的。
焦点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违纪处分考虑的因素
专家:“要看违纪严重程度”
封面新闻:您认为高校对在校大学生违纪的处理,轻重程度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李本灿:对于学生违纪的处理要考虑哪些因素,核心因素肯定是它违纪的情形,也就是说它是违反了什么样的纪律。如果是严重刑事犯罪,比如宿舍投毒案这种严重的杀人案例,肯定要作出最严厉的处理,开除学籍这种。但是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我觉得不一定非要开除学籍,它还可以综合考量其它情节。
如果仅仅是涉及道德问题的话,我们甚至很难用违规进行处理。在实践当中,有些案件中大学对学生作出了非常严格的处分,这个处分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比如大学生虐待动物的行为,目前虐待动物还是一个道德问题,没有纳入违法行为当中,所以高校直接开除学生学籍是否合适还可以商榷,比如我们用留校察看这种会不会更好,用教育的方式来对这种行为进行纠偏会不会更好,直接开除的话,也无法估量他以后在社会中会不会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