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被冒名签合同“天降”4万多元债务
东莞的尹女士,某一天突然收到银行的扣款短信,这才得知竟有人冒名顶替自己签订合同,并且拖欠货款四万余元,被法院强制执行。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再审后,最终撤销一审判决,还了尹女士清白。
2013年11月,广州市金峰纸品厂(未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者李某(化名)以尹女士(化名)之名,与东莞市某盈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盈公司”)签订纸板购销合同及报价单。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某盈公司订货,某盈公司按要求发货。但在2013年11月与12月间,李某累计拖欠某盈公司共47338.89元的货款至今未付。某盈公司讨债无果,遂向法院请求判令尹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及滞纳金。一审法院曾以邮寄、委托以及公告的方式向尹女士送达诉讼文书,均未果。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尹女士向某盈公司支付货款47338.89元及滞纳金。
2016年12月21日,此案正处于执行阶段,银行按照要求协助法院对尹女士的账户进行相应的扣款并发送信息。此时,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尹女士才知晓案件情况,遂向东莞中院提起再审请求。
当她查阅本案一审的证据材料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资料复印件被冒用并签订了案涉合同。为自证清白,尹女士收集了大量的反驳证据提交至法院,证明自己没有与某盈公司签订过合同及发生交易。
/法院审理/
尹女士签名被伪造无需清偿货款
东莞中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合法合规,从相关材料来看,不存在尹女士当时知晓本案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一审诉讼以及故意不提供证据的情形。
其次,某盈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尹女士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据此要求尹女士清偿货款。某盈公司应当对产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一审期间,某盈公司提供了购销合同、报价单以及担保书等证据。而再审期间,尹女士主张上述证据中“尹女士”的签名字迹是伪造的,并提交了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从内容上否定了某盈公司与尹女士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可能。
除了该鉴定意见,尹女士还提供了所在单位的证明、参保记录及其在通讯商、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办理个人业务过程中留存的单据。尹女士再审期间已尽其所能提供了反驳证据,某盈公司有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
因此,某盈公司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买受人是尹女士的情况下,其要求尹女士清偿货款47338.89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对某盈公司的诉讼请求,东莞中院不予支持。随后,东莞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尹女士无需清偿这笔货款。
记者付碧强通讯员邓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