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病床前的诉讼便民
近日,垫江法院民一庭法官项斯红前往垫江县太平镇大屋村,来到一起特别程序案件的当事人家中,对被申请人程某甲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为经济窘迫的本案当事人节约了一笔重新鉴定的诉讼开支。
据悉,被申请人程某甲于2019年9月在上厕所时不幸摔倒,心脏骤停,被送至多家医院抢救治疗,后经鉴定其为一级伤残。2020年6月其父程某乙向垫江法院申请认定程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确认为其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立案时已提交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程某甲因受伤术后,发生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治疗,目前发生脑萎缩,睁眼,意识障碍,无言语,IQ为0,致残程度为一级。
法官项斯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非严格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结果,但考虑到被申请人治疗时间长、费用高,其年迈父母无经济来源,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现如今负债累累,基本生活难以维继。为节省申请人诉讼开支,项斯红受理案件后便前往被申请人程某甲家中,调查核实其精神智力状况。通过临床观察及对其呼应交流,发现被申请人身形消瘦、卧床睁眼、意识障碍、交流无言语,申请人所提交的鉴定意见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被申请人程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申请人一家也为此节约了一笔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程某乙激动地向项斯红道着谢:“项法官,谢谢你!为我们节省了这笔鉴定费,不然我们还真要为这笔钱发愁,真的太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