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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活埋刚出生男婴 犯故意杀人罪获刑七年

原标题:判了!女子活埋刚出生男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七年徒刑

因为生父拒绝承认是其所生,自己又觉得无力抚养这个孩子,去年5月南京溧水一女子竟然将自己刚刚生下的男婴埋在玉米地里。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承办法官表示,尽管当时杨某面临困境,但选择将新生婴儿挖坑掩埋致死,充分体现出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生命的冷漠……

与已婚男子交往怀上孩子,对方拒绝承认

杨某今年33岁,因赌博欠下不少债与前夫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杨某仍住在前夫位于溧水的家中。

2018年9月,杨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王某。王某告诉杨某自己婚姻不幸福准备离婚,之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了一个月左右。

10月初,杨某回到溧水前夫家后,发现自己怀上了王某的孩子。对于此事,她一直没有跟前夫说,搪塞过发现其体态异常的母亲,只告诉了王某。杨某说自己不想要孩子,希望将孩子打掉,但王某却让她先不要打,等到四五个月的时候再说,如果是男孩就生下来。

杨某在法庭上说,王某这样的态度让她接受不了。更让她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再联系王某,发现电话打不通了,发微信对方也不回。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在微信中对杨某说孩子不是自己的。这深深伤害了杨某,于是她决心一定要把孩子生下来,证明孩子就是他的。

法医鉴定遭泥土堵塞口鼻及受压腔是死因

2019年5月30日凌晨四五点时,杨某觉得自己可能要生了。早晨十点多,带着孩子去学校参加活动的前夫突然回家,杨某急忙打了一辆网约车,来到溧水永阳街道一处拆迁工地附近。这里人很少,她就在路边的田里生下了一个男婴。

本案庭审时,杨某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讯问时称,当时自己没有听到孩子有哭声,也没看到孩子动过。“听天由命吧!我想既然是这种结果,他如果是死了那就是死了吧,我没有办法去救他……我现在连自己都救不活”杨某说,她在玉米地里用手挖了一个坑,把这个男婴埋了。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杨某在以往多次供诉中称,称自己想再看看这个孩子,于是拨开掩盖在其头部的泥土。这是孩子突然动了,嘴巴在动,鼻子有呼吸,嘴巴里有唾液出来。但她因为害怕,又把土盖在孩子头面部,并将孩子身上各部位的泥土按压严实。

第二天,杨某再次返回这里,将男婴尸体移至附近一处寺庙旁的树丛中重新掩埋。

检方的起诉书表明,经法医鉴定,该新生儿是遭他人用泥土堵塞口鼻腔及颈部受压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9年6月1日,侦察人员在溧水区白马镇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法庭上认错,仍责怪前夫不帮忙还赌债

在以往的供诉中,杨某曾表示准备把孩子生下后送人。

但公诉人指出一个值得注意的情节:在怀胎十月过程中,杨某没有去过医院,也没有为将要出生的孩子准备任何东西。所以公诉人认为,杨某说把孩子生下来是为了送人或是去找王某去理论,这两个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而在法庭调查的质证环节,一份证据显示,经法医鉴定,王某确实就是被害男婴的亲生父亲。

庭审中,杨某说知道自己错了,对不起父母和两个孩子。但她也略显激动的说,“如果不是他(前夫),根本就不会造成我今天的下场。他如果帮我还债,我就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

公诉人则表示,被告人对生命的藐视,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她将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法庭:对法律的无知,对生命的冷漠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是在婴儿生父拒绝为此负责,自身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诊疗费用,且自己仍然和前夫一起生活,须对前夫隐瞒此事的背景下,无奈产生杀害自己亲生孩子的犯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杨某目前还有两位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且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量刑。这些辩护意见公诉人均予以认可,同时提出杨某系非婚产子,因经济困难、孩子亲生父亲不认可等原因将孩子杀死,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限,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法庭认为,这些控辩意见有事实依据,因此予以采纳。

同时,法庭注意到,杨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临产时客观上身处困境,但深究其陷入困境的原因,乃是其自身的不良生活观念以及赌博恶习所导致。且其也有摆脱困境的其他方式,而杨某选择将新生婴儿挖坑掩埋致死,充分体现出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生命的冷漠。

综合考量杨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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