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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别误解了“四川废止卖淫嫖娼旧法”

原标题:别误解了“四川废止卖淫嫖娼旧法”

▲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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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四川省制定的《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简称《规定》)。

该规定一出,立马引发广泛关注。很多人的疑问是:今年3月27日的国务院令,已明确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难道国家层面对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喊了咔”,到了地方层面,什么时候寿终正寝还得看地方的?

进一步言之,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全国人大都废止了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养的法律,各地方规定同类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还需要一个个地方去摁下“停止键”?

但这或许是多虑了。四川废止卖淫嫖娼旧法,其实不是重复输入“口令”,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及时操作。

四川并非在做“重复动作”

在这里,我要首先说说立法工作中“废止”与“失效”的区别。立法废止具有一定的命令性和主动性;失效则往往是因为法律的适用时间已过,调整对象已缺失等原因自然失去效力,因而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效力较低的下位法不得与效力较高的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在上位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经废止的情形下,四川省的《规定》中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相关规定自动失去效力,此时是自然“失效”,而非专门“废止”。

但问题是,这次被废止的《规定》,不单单涉及收容教育制度,还包括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刑事、行政处罚责任,如细化了行政处罚幅度范围,特别是对各种违法情形处以罚款的数额,房东、店主等不同主体对协助卖淫嫖娼人员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等。

实际上,1997年刑法制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经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2005年已修改为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说,国家层面的立法(基本法)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如何处罚都已做了相应的修改。

四川省的《规定》很多内容相应地就失去了效力,只是到了这次国家对收容教育制度予以彻底废除,成为四川省的《规定》被废止的最后契机。

在地方性立法实践中,因上位法发生重大修改而废止下位法,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也是地方立法机关重要的立法活动。

所以,那些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省或者市的人大常委会时常以“国家的法律、政策发生较大调整”为由废止相关地方性立法,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统一完整,保障政令畅通。

由于国家发展改革需要,经过特别授权,一些地区可以进行创新或者实验性立法,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性立法应该紧跟国家立法,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律法规,而不能让早就过时的旧法还在耍着法律的威风。

这次四川要废止的,是包括已“失效”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在内的系统性规定——这也意味着,不是国家层面废止了某个制度后,还得地方层面点“确认”,而是地方立法根据情况作出整体性调整。

地方层面对旧法进行废止要经过程序

需要说的是,即使是地方立法,也是非常严肃的活动,无论是新的立法还是对旧法进行修改或废止,都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都需要仪式感。

对于部分条款的失效,立法者应该心中有数,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废止或者修改,一旦整部法律失效时,则需要尽快进入专门程序予以废止和宣布。

而四川废止卖淫嫖娼旧法,不等于以后治理乱象无法可依。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就对此做出了处罚规定。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

也就是说,到了今天,国家法律对于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已经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地方立法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补位。这既是国家法制健全的表现,也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

说到底,四川方面废止卖淫嫖娼旧法,不应被误读为“国家废止了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地方不会自动失效”,而应置于程序逻辑中去打量。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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