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观察丨色情直播:淫秽牟利、损害商誉,一个罪名也别漏
澎湃特约评论员金泽刚
所谓“滴滴司机迷奸女乘客”的视频一度在网上热传,在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介入之下,此案得到快速侦破。
原来,直播中的“男司机”车某与“女乘客”郜某系夫妻关系,为吸引粉丝获得打赏,二人安装了境外的非法直播平台APP,在车内通过该直播平台自导自演了一出“黄戏”,借此牟利。目前,车某与郜某均已被警方抓获。
这起所谓的网约车“迷奸案”的神反转引起舆论哗然。作为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实际上,在这次事件中,车某、郜某与直播平台均可能已涉嫌违法犯罪。那么,具体涉及到哪几个罪名呢?
首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而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根据2010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点击量超过5000次,或者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同时构成上述标准二分之一的,亦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车某与郜某把本是个人极其隐私的性生活有意搬上网络,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公然挑战,其播放内容构成法律上的淫秽物品。通过网络平台直播性表演无疑是传播行为;二人主观上以获得打赏为目的,亦具有牟利性,如果点击量和非法所得再达到一定程度,就应构成本罪。
其次,是“损害商业信誉罪”,这次事件当中,滴滴公司以及数以百万记的滴滴师傅遭遇了“飞来横锅”,“滴滴司机迷奸女乘客”的谣言,已经严重伤害到了滴滴公司的商誉,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的车某与郜某策划了以“滴滴网约车司机”身份作为迷奸施暴者的场景,在未查明真相之前,一时间网络上对滴滴公司网约车的社会评价急速降低,谴责声不绝于耳,滴滴公司被推到浪口风尖,这对滴滴公司的商誉无疑造成了很大损害。鉴于该案引起全国轰动,认定车某、郜某二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应该追究其“损害商业信誉罪”。
希望司法机关在追究这对荒唐夫妇的罪名时,不要遗忘了这个罪名,以体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此外,滴滴公司也应该理直气壮地出来维权,积极提起民事诉讼,向这两个人以及背后的平台索赔,“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维护所有人的权利”,用天价索赔震慑住那些想打“擦边球”的违法分子。
此外,就是追究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虽然,相关直播平台是境外的平台,但只要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属于中国籍,只要色情直播行为损害到中国的利益,那么,中国就有刑事管辖权,别想用“境外”两字逃脱中国法律监管。如果最终查明,直播平台明知主播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那么,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与主播者构成共犯,一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8年北京曾破获“peepla”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该案中被抓获的不仅有进行淫秽色情表演的主播,还有该直播平台的8名运营者,这是国内同时追究直播平台与网络直播刑事责任第一案。平台“揣着明白装糊涂”,假装不知道直播者在做什么勾当,也一样逃不脱法律制裁。
全国“扫黄打非”办相关负责人指出,此事件“极其恶劣,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要求河南省对涉事境外非法网络直播平台、主播等环节一查到底。无论是恬不知耻的色情表演者,还是背后平台的操纵者,无论是涉嫌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损害商业信誉罪”,一个人都不要想逃脱,一个罪名都不应漏掉,要做到应罪尽罪,用法律树起明廉耻、正世风的高压线。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