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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房产及名表等 六盘水一公安副局长受贿241万获刑

原标题:收受干股、房产及名表,六盘水一公安副局长受贿241万获刑

李晓忠在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水城县级盘县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管理对象“感情投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达241.36万元。5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晓忠有期徒刑七年。

接受管理对象“感情投资”,多次受贿

判决书显示,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李晓忠在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期间,利用分管六盘水市公安局科技通讯处的职务便利,通过向他人打招呼的方式,为成都某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在六盘水市公安局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项目、350兆数字集群系统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取利益。

其中,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李晓忠通过其子李某的身份收受陈某以代为支付房租、购房、购买车位等方式所送赃款共计人民币127.16万元。

此前,在2010年至2011年,李晓忠在兼任原盘县公安局局长职务时,与贵州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余某系李晓忠管理服务对象。于2011年7月10日,李晓忠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50万元给余某,2013年,余某在已偿还本金的情况下,以支付利息为名向李晓忠支付了50万元利息,李晓忠明知上述款项系余某为谋取利益而给予的“感情投资”,仍予以接受,并将收受的50万元“利息”用于放贷。

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李某在兼任水城县公安局局长职务时,与XX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水泥厂)股东王某某、原水城县公安局干警马某某结识,王某某、马某某在李某某任职辖区内的XX水泥厂投资入股,并邀约李某某入干股到XX水泥厂获取收益,并于2012年6月在未实际投资的情况下,收受王某某、马某某以退股分红的名义所送人民币40.00万元。后李某某将该40.00万元用于放贷。

房产被封名表被扣,副局长获刑7年

判决书同时显示,在2009至2010年,李晓忠与辖区内某煤矿法定代表人黄某结识,黄某系李晓忠管理服务对象。李晓忠明知黄某邀约其入干股到其煤矿获取收益,是“感情投资”,却仍于2011年5月在未实际投资的情况下,收受黄某以股份转让收益为名所送的人民币即16.00万元。后李晓忠将该16.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0年,李晓忠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并兼任盘县公安局局长职务。其与盘县某煤矿股东、某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结识,其后,何某分别于2011年、2012年送给李晓忠人民币4万元和价值4.20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希望获得李晓忠在治安管理检查、民爆物品审批等方面的关照而。李晓忠军予以收受,并将其中的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判决书还显示,调查侦查中,办案机关查封了李晓忠在成都市武侯区的涉案房产一套、车位一个,价值人民币127.16万元,并扣押涉案受贿欧米茄手表一块。

庭审中,李晓忠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晓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并兼任水城县公安局局长、盘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陈某在项目工程承揽上谋取利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余某等人的“感情投资”,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

钟山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5月15日以受贿罪判处李晓忠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赃款、赃物计人民币241.36万元及其孳息,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朱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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