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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醉酒乘客撂在路上致其被撞身亡 出租司机被判赔32万

原标题:出租司机将醉酒乘客撂在路上乘客被撞亡被判担责4成赔32万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出租车司机薛某将车上喝醉了酒的乘客叫醒后,见该乘客走路不稳、说话不清且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情况下,薛某开车离去。后该乘客被撞身亡。法院经过审理终审以以薛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死者家属又将肇事司机、出租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的6成,出租车司机则承担赔偿责任的4成,赔偿32万余元。5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租司机将醉酒乘客撂在路上乘客被撞身亡获刑5年

2018年8月9日凌晨,赵刚(化名)醉酒后乘坐被告人薛某驾驶的出租车,并告知薛某去郑州大学附近。薛某驾驶出租车行至科学大道与西三环立交桥时开始询问赵刚具体去处,但因其醉酒熟睡一直没有叫醒。

后薛某将出租车停靠在紧邻人行道的第一机动车道上,薛某下车后打开右后方车门将赵刚叫醒,赵刚起身从出租车右后门下车,后在醉酒状态下沿机动车道向出租车后方行走,并坐在出租车后方邻近人行道的第二机动车道内。薛某见赵刚走路不稳、说话不清且坐在机动车道上之后,便驾驶车辆沿科学大道向西离开。约48秒之后,舒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科学大道由东向西经过,将坐在机动车道内的赵刚碾压致死。经鉴定,舒某驾车车速约75km/h,赵刚血醇含量为206.4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驾驶车辆超速,赵刚在行车道内坐卧停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薛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薛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薛某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在主观上不具有预见发生车祸并导致赵刚死亡结果的可能性,其行为与赵刚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郑州中院认为,薛某在运载过程中,将深度醉酒的赵刚置于城市主干道的机动车道内,虽时近凌晨4时,但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地点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路面缺乏照明,薛某之行为,已使赵刚置于紧迫和现实的危险之中,且最终导致其驾车离开40多秒后,坐在机动车道内的赵刚被途经此处车辆碾压致死。薛某作为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明知将深度醉酒的被害人置于车辆较多道路上具有被其他车辆撞击的相当危险性,且最终导致被害人被碾压致死,薛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直接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薛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郑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家属提民事索赔出租司机被判担责4成

死者赵刚的家属随后将肇事司机舒某、出租车司机薛某、出租车车主赵刚林、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民事索赔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薛某作为出租车服务者,在运载醉酒人的过程中应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赵刚系醉酒人员却将赵刚放置在机动车道内下车,使赵刚处于危险境地,具有重大过错,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赵刚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重要原因,薛某应对赵刚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机舒某交通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其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应确定为60%。薛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剩余责任全部承担,因舒某已经承担了6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薛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40%。民事赔偿责任考虑的充分救济的原则,与刑事责任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的目的有所不同,不能简单以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大小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

本案中,出租车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为赵刚林,其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薛某系出租车驾驶员,其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从赵刚林将出租车晚上交给薛某并收取费用来看,是赵刚林作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授权驾驶员薛某钢从事出租车运营并收取费用,符合雇佣关系的实质特征,仅是在劳动报酬分配上与一般雇佣关系发放工资的形式有所不同。赵刚林应对薛某未尽出租车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1万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20万元;扣除舒某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和保险公司支付的,舒某还应赔偿原告25万余元。薛某赔偿原告32万余元,赵刚林对薛某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刚林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薛某追偿。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薛某、赵某林不服,上诉到郑州中院。薛某认为,他当时只是叫醒乘客赵刚问他具体下车地点,是乘客自行下车后向相反方向走去,薛某离开时乘客并未坐在机动车道内。案发当晚所处的科学大道并非城市快速路,交警在事故认定的现场勘查笔录中明确记载为一般城市道路,薛某在事发当晚在该处的停车行为完全合法。赵某林则认为,他没有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薛寒某因个人原因甩客,过错在薛某,他对该行为无过错。

郑州中院认为,赵刚的死亡系舒某的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薛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共同促成。薛某作为出租车服务者,在运载醉酒人的过程中应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赵刚系醉酒人员却将赵刚放置在机动车道内下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赵刚处于危险境地,对赵刚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舒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其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薛某则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车辆运输的附随义务,发包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即赵某林应对薛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所作判决合法有据。

郑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田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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