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借银行账户惹官司两级法院这样判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后,原告高某不服提起上诉。在此案中,被告刘某将银行卡借给黄某,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
刘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刘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黄某使用。黄某因经营需要,向高某借款548万元,该款通过刘某银行卡转至黄某,黄某使用借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归还借款,刘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是适用连带责任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及相关金融规定只是明确出借银行账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出借人应当就此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诉争借款转至刘某账户,只是双方约定借款的履行方式,刘某在出借行为中未获得相应的收益,也未与黄某和高某的民间借贷关系达成合意,刘某既非借款人,也非借款实际使用人,据此驳回了高某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高某上诉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与高某无相关连带责任的约定,法律也无账户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相关规定为由,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