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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聚会酿惨剧 酒后溺水自担责

原标题:生日聚会酿惨剧酒后溺水自担责

胡某某与蒋某某系同学关系,胡某某提议为蒋某某庆祝生日到餐厅聚餐喝酒,蒋某某同意,到场三人均喝了几瓶啤酒。胡某某等人在饭后逛街过程中与王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四名同学偶遇,胡某某提议一起去公园玩耍,后胡某某主动用王某某的电动车先后三次将六名同行人员送到某湖公园。胡某某提议到湖边泡脚。一行人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某不小心后仰掉入湖中溺水,发现胡某某溺水后,王某某下湖去救援胡某某,但因体力不支未成功,其余几名随行同伴也手拉手试图将胡某某拉上岸,但因胡某某溺水的地方距离较远未能成功。公园一名垂钓者听到呼救后拨打 110报警,派出所对现场进行勘察后发现胡某某已溺水死亡,并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意外发生后,胡某某父母将涉案的餐厅、公园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所读学校以及同行六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 361456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溺水时已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参与聚餐时由胡某某提议饮酒,饮酒后胡某某相继实施了驾驶电动车、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且下湖戏水也由胡某某提议。胡某某溺水死亡时间是周末,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其父母应当自行承担90%的责任。

从证据来看,公园经营者在胡某某溺亡前已经设置了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也已尽到了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的责任,故无责。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属违法行为,与胡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餐厅对胡某某的死亡承担6%的责任。蒋某某、陈某未制止胡某某饮酒而与其共饮,蒋某某等同行六人未制止胡某某下湖的危险行为,其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故对胡某某的溺水死亡均应承担责任。鉴于蒋某某是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并参与饮酒、陈某参与饮酒、王某某下湖救援以及其他人共同以不同形式参与救援,且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故一审法院确定由蒋某某等同行人员对胡某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审法院对于胡某某父母部分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了部分不合理请求。胡某某父母与餐厅均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实和证据来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胡某某平时就有饮酒行为,其父母日常未对其饮酒行为加以管束,最终酿成溺水身亡的苦果。青少年处于三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预判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相较于成年人更易引发醉酒,进而在醉酒状态下发生意外事故或作出过激行为,父母为第一任责人,对子女的饮酒、交友等行为应加以约束、劝导。同时,也希望餐厅等营业场所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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