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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开“斗气车”害人害己获刑

原标题:千万别开“斗气车”害人害己获刑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少数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容易“路怒症”开“斗气车”,只图一时之痛快,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日,南岸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斗气车”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

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出租车在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等候红绿灯掉头时,因鸣笛与后车驾驶员卢某(男性,殁年32岁)发生口角、争吵。后二人分别驾车行至腾龙大道“天誉紫金一品”小区附近红绿灯时,遇红灯停车。卢某从车上下来,走向停在其后方的王某,王某见状遂手持折叠刀下车,打开刀刃对着卢某乱舞。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持刀致伤卢某左大腿前内侧,后卢某被送至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时已死亡。经鉴定,卢某系被单刃锐器捅刺左大腿前内侧致左股动脉、左股静脉完全断裂,造成大失血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不能理智处理生活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卢某死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共计247923.60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王某因行车过程中的小纠纷,持械伤人致死,王某及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如何定性呢?被告人王某见被害人卢某下车向其走来,认为卢某是要打自己,遂拿出携带的刀具下车后即向卢某乱舞。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的上述行为可能产生致伤、致死卢某的后果,其虽不积极追求该后果的发生,但其实施的行为表明其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故王某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官提醒:倡导文明出行,相互礼让,要理性对待行车过程中遇到不文明的行为,戒除“路怒症”,避免因一时意气用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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