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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闹乌龙”,这个“小偷”连连喊冤!

原标题:废品回收“闹乌龙”,这个“小偷”连连喊冤!

废旧玻璃不值钱,往往拖运费比回收费还高,如何处理一直困扰着很多汽车修理店。

家住河南省的王某从中看到了商机。他专门经营着一间玻璃加工小作坊,在全国各地从事废旧玻璃回收。王某主要通过某地图APP搜索附近的汽修店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不收取拖运费为条件上门回收,“帮忙”处理废旧玻璃,再运回自己的小作坊自行加工变卖,从中获利。

2019年年底,正好在重庆市收货的王某像往常一样通过地图进行搜索,并联系上了位于江津区广兴镇彭桥村的一家汽车修理店的店主。店主告知王某:“废旧玻璃就在店门口,你们需要的话,自行去拖走便是。”随后,王某便兴致勃勃地驱车赶到该汽修店,果然看到店门面周围摆放着很多玻璃,上面布满了灰尘,心想已得到老板同意,便统统搬走并进行了加工变卖。

几天后,王某被公安民警通知到广兴镇派出所。王某一脸疑惑,不知自己犯了什么事儿。到了派出所后,王某才知道自己之前搬走的玻璃并非是该汽车修理店的废旧玻璃,而是隔壁龚某经营的另一家汽修店摆放的汽车玻璃。

原来,龚某在当地租用一间门面作为配件仓库。因库存已满,他便将新进货的玻璃暂时堆放在门口,心想临街有监控并无大碍,谁料回去一看,玻璃竟全部不翼而飞。从调取的监控视频来看,龚某在门口堆放的玻璃全部被王某给搬走了。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当地派出所认为王某主观上并无盗窃之意,不构成刑事犯罪,遂当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龚某坚持按新玻璃的进货价格20740元赔偿损失,但王某只愿意支付2000元进行“适当补偿”。双方久久协商无果,龚某遂于近日将其诉至江津法院,请求王某支付财产赔偿费用。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杨继光多次通过电话了解到案件情况。为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通知龚某、王某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龚某表示,自己的玻璃平白无故被搬走损失很大,现在因玻璃已经毁损,亦无法举证是新是旧。而王某则表示自己很“冤”,搬错本是一场误会,自己主观上也确实不知情。“现在玻璃全部都处理了,就赚了几百块,最近生意也不好做,真赔不起那么多钱。”王某说道。经过几个小时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就赔偿金额8000元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遇事三思而行,方可减少“误会”。王某的行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赔了钱,还影响了自己的生意经营。同时,像龚某那样将财物放在人来人往的店门口并不可取,大家务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产,保持良好的防护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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