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假判决书投诉网店售假,一公司被判赔1元并承担诉讼支出
一份假的民事判决书,搅动了卖家、电商平台和法院。
商家刘某没想到,自己卖得正火的眼贴,是“已被法院认定为侵权”的产品,并因此被电商平台下架;而电商平台没想到,他们接到北京微海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微海”)投诉并判定商家刘某涉嫌侵权、删除商品链接的依据,是一份假的判决书。
法院也没想到,居然有人冒用该院案号,制造虚假的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3月31日判决的一起案例,披露了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恶意投诉、虚假投诉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北京微海通过提交的伪造司法文书等证据,造成被投诉的商家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也造成了原告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受到影响,判赔1元并承担合理诉讼支出1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被伪造判决书的朝阳法院痛斥利用司法文书进行侵权投诉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王甫认为,伪造法院裁判文书涉嫌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如司法机关查明幕后伪造判决书的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轻则可判刑三年,重则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用假判决书投诉售假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初,在淘宝开店卖眼贴的刘某联系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请求查询(2017)京0105民初6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始裁判文书。
一个月前,北京微海以商标权利人身份,通过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刘某淘宝店铺销售的两款商品为假冒产品,并上传了朝阳法院6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照片。
这份上传的判决书载明:北京微海向朝阳法院起诉,主张刘某的淘宝店铺销售上述两款产品为假冒,法院判决认定该两款产品侵犯其商标权。
随后,淘宝根据“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下架了刘某被投诉的两款商品链接。而刘某称自己一直是正常经营,“吃官司”完全是莫名其妙,遂求助法院。
朝阳法院承办法官当即进行查证,结果令人大吃一惊:案号62312的判决书,判决的是一起劳动争议案,没有任何涉及刘某售假认定或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案件当事人也非刘某及北京微海。
2018年8月15日,刘某向淘宝提交了这份真实的判决书,淘宝立即恢复了该两款商品链接。然而,北京微海的恶意投诉行为,导致刘某店铺的两款商品两个多月无法销售,受到较大经济损失。
平台状告恶意投诉者
伪造的判决书将假案件“栽”在了北京朝阳区法院头上。这一事件也引起北京朝阳法院的高度重视,朝阳法院查明,投诉人利用司法文书进行侵权投诉,不止发生一次,类似情况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三次,且集中在同一或关联投诉人,朝阳法院因此向淘宝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电商平台对该现象引起足够重视。
淘宝网表示,如果每一个权利人都不能遵守诚信的义务,淘宝公司需要像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一样审理证据的真实性,这将极大增加淘宝公司的成本,遂将用假判决书进行虚假投诉的北京微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其赔偿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有义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查明事实,被告的上述投诉行为所依据的司法文书系伪造,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存在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故其投诉行为应认定为虚假投诉的行为。
该院认为,被告利用原告基于电子平台应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义务建立的保护机制、治理措施,通过提交的伪造司法文书等证据,诱使平台采取删除相关商品销售的链接等措施,造成被投诉的商家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也造成了原告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受到影响。遂判如所请。
律师:伪造判决书触犯刑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针对这类知识产权领域的虚假侵权投诉,朝阳法院在相关司法建议函中写道:“不仅增加了商家的维权成本,造成了其经营损失,而且,纵容了滥用投诉权的不法商家,不利于建设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营商环境;同时,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
4月上旬,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提到,涉电商恶意投诉不仅严重扰乱他人经营活动,而且破坏了平台内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随着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司法资源也已不堪重负,恶意投诉现象也令人担忧,如不加以规制只会愈演愈烈。”浙江高院知产庭负责人建议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大对侵权及恶意诉讼的惩戒力度,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王甫告诉澎湃新闻,伪造法院裁判文书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使用目的不同可能同时涉嫌诈骗等不同罪名,这种具备牵连关系的两种犯罪,司法实践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法律规定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属于行为犯,即,但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均属犯罪。”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