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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取保候审期间伙同他人二次盗窃电动车 双双获刑

原标题:男子在取保候审期间伙同他人二次盗窃电动车双双获刑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店门口将被害人孔某停放的一辆某品牌电动车盗走。次日中午,民警在南昌县某村将被告人付某抓获,后付某配合公安人员在其家中缴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孔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93元。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取保候审期间)伙同被告人章某在南昌市红谷滩赣江中大道和绿茵路交界处将被害人刘某停放的一辆某品牌电动车盗走,后付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300元予以销赃,并将其中的150元分给章某,所获赃款全部被二人用毕。

同月22日15时,民警在青云谱区某十字路口将被告人付某、章某抓获。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34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其中被告人付某二次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4427元财物;被告人章某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034元财物,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具有二次盗窃、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等量刑情节,被告人章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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