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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连带担保设限额 银行超额起诉部分被驳回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借款人水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210余万元,担保人于某仅在限额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某水泥厂向萍乡某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一年,并约定了利息。被告于某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该笔债务提供最高额2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水泥厂还不起本金,且拖欠了12万余元利息未付,银行一纸将水泥厂及于某告上法庭,要求水泥厂偿还借款本息210多万元,于某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水泥厂未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银行要求被告水泥厂偿还借款本息21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被告于某与银行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本案借款仅提供2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故法院对银行要求被告于某对借款所有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仅予支持在200万元限额范围内,超出范围部分予以驳回,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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