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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需替前妻还债 法院:可向对方追偿

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场离异多年夫妇的债务纠葛最终“一锤得判”。

原告胡某与被告贺某原属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胡某于2014年9月向永新县某银行申请借款95000元,被告于2014年8月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月,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2015年3月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在银行贷款10万元一事,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被告个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之后被告仍未向银行支付贷款及利息,导致银行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原告胡某因担心自己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后会影响到个人征信,遂于2018年12月与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被告贺某未依据财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胡某代为履行后也未归还原告代偿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原、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内向银行贷款的100000元(实际尚欠本金95000元)一事,所产生的未偿债务由被告贺某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胡某依据2015年12月判决履行其婚姻存续期间内与被告贺某的共同还款义务,也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财产协议内容,原告胡某履行本院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实为代被告贺某履行义务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诉请被告贺某偿还代偿款于法有据。最终,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贺某向原告胡某支付121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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