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闲逛至南昌市某杂技团内,趁人不备在二楼房间内盗得吴某的一个女式包,随后来到一楼卫生间内把女士包中的10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偷走,并将女士包丢弃在厕所内离开。所获赃款全部被其用毕。2019年11月8日,民警将王某抓获。
另查明:王某于2014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多次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