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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合伙贩卖毒品当场被抓并获刑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吸毒人员郑某向被告人李某及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李某及徐某收取郑某1000元毒资。被告人吴某明知郑某购毒,仍驾驶一辆面包车与李某、“徐某”一起前往上线处买毒品,随后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郑某。2019年12月2日,吸毒人员郑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购买毒品,李某收取对方550元毒资后,由吴某驾驶面包车搭载李某一同去上线处购买了300元毒品。当晚,李某将交易位置发给郑某后,安排吴某在交易地点等待与郑某交易。当晚19时许,民警将吴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小包混合物,随后抓获李某。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0.17克)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李某于2017年1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9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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