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某小区的家中与喻某、唐某、邓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2月11日晚,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某小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6月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