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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地铁口盗窃电动车 获刑十个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范某在一地铁出口处,盗窃一辆电动车;2019年10月18日,范某在某中学围墙旁,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后范某将二辆电动车藏匿在一地下停车场。2019年10月19日,民警将范某抓获,后范某配合民警将二辆涉案电动车(共计价值3248元)追缴并发还失主。

另查明:范某于2019年3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是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配合公安机关追赃,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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