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2月份、4月份,被告人杨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某房屋内容留杜某(另案处理)、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某房屋内容留杜某、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同年11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农民公寓菜场附近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于2018年3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