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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损害他人名誉 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是的,你没有听错!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男子因损害他人名誉,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原告黎某、被告彭某同为合川区某小区业委会成员,同时黎某任业委会主任,双方曾在工作中产生争执,之后彭某多次在业主大会、小区等公共场合发表黎某是“害群之马”“胡作非为”“是最大的祸患”等言论,并在小区组织业主签字罢免黎某业委会主任一职。

黎某认为彭某的行为导致其亲友、群众都对此议论纷纷,严重影响到自己及家人的工作生活,遂诉至合川法院,要求彭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据悉,原告黎某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多次受到报纸和电视台的宣传,并获得多项荣誉证书和嘉奖,在合川具有一定的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彭某因工作产生分歧,在多个场合采用“胡作非为、害群之马、最大的祸患…”等带有贬损之意的词语,刻意丑化、贬损原告黎某,客观上降低了其社会评价降度和个人美誉度。被告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遂判决被告彭某在小区公告栏内对原告黎某发表道歉声明,同时赔偿给原告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官知心话:人与人之间相处应该相互尊重、适度宽容。同事之间在工作中产生分歧,应当理性沟通,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对他人进行身攻击。同时,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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