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惯犯李某2011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三次犯盗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骑车流窜作案八起。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屡教不改的惯犯李某,再次被关进牢房。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出狱后,驾驶其助力车从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来到吉安市井冈山、赣州市上犹县等地,采用木棍撬门窗、踹门或攀爬窗户的方式,先后八次进入被害人江某、黄某等人家中行窃,盗得人民币合计14900元。被告人李某将盗得的现金挥霍之后,2019年9月11日,公安民警设网将李某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