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伙同他人在乡村开设赌场。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开设赌场案,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除治安处罚的罚款三千元外,还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邹某伙同邹某甲、杨某、袁某(均已判决)等人在瑞金市武阳镇某村某小组,组织李某、龚某、杨某甲、温某、邱某、谢某、邹某乙、“老杨”等20余人,以“钓虾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由邹某甲、杨某、袁某、邹某等人做庄,闲家每盘赌注最低押50元、最高押5000元,王某、刘某、邹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则负责望风和接送参赌人员。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因赌博于2018年6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