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日,吸毒人员万某告知被告人罗某欲购买250元毒品海洛因并约定了交易地点,罗某从一个外号叫“莽子”毒贩处拿了250元毒品海洛因,并私自扣留了50元左右的毒品自用,后罗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罗家塘路的一个巷子内将剩余的毒品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万某。2019年12月4日1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将被告人罗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于2002年3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站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2008年5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站派出所行政拘留;2016年3月22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大院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