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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受人追捧"的外国减肥药是假药,销售者获刑!

正义网讯(记者戴小巍通讯员姜一帆陆成雄)多次从国外购入减肥药,再以代购身份销售给他人牟利。10月11日,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汉川市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

张某曾经在国外留学。为谋取利益,自2016年起,她通过在微信朋友圈编发反馈该国减肥药的效果好的聊天截图等,故意营造该国减肥药效果很好、受人追捧、已被购空、买药需要等待等氛围,以饥饿营销手段来宣传该国减肥药,后采取虚假申报入境,以代购形式向国内销售该国减肥药。2016至2022年间,张某多次从该国购入大量减肥药,并通过微信平台、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发布减肥药广告,向多个省份的顾客销售该国减肥药,涉案金额18万余元。

2022年8月24日,武汉海关查获1票由国外寄往汉川市的申报品名为“食品”的进境邮件,内有夹藏在零食中的无标识胶囊3.38公斤。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该胶囊内检出“芬特明”(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又名安定,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物质。后经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所售国外减肥药为假药。

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张某销售的国外减肥药既没有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或合法凭证,也未进行海关入境申报。同时查到数名在张某处购买国外减肥药的顾客。据购买并服用了减肥药的顾客反映,服用完从张某销售的国外减肥药,确实在短期内成功减重不少,但服用期间有很多副作用,如情绪低落、厌食、作息颠倒、头晕、心慌、口渴、腹泻、尿频等,且只要停药就会暴饮暴食,体重迅速反弹等。

汉川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在海关进行入境申报的情况下,从国外购买含有禁用成分的减肥药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张某到案后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自愿认罪认罚,向法院提出上述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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