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底,王某(已判刑)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租了两间房子及在一凉亭内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该赌场利用牌九赌博,王某等人从中抽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抽头费。其中,被告人余某在赌场内从事招揽赌客、望风、帮赌客兑换现金、协助租赁赌博场地等行为。该赌场从开设至被查获期间,抽头盈利共一万余元钱,余某从中获利三千余元(含现金2000余元及一千余元香烟)。2019年11月,余某本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余某委托其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另查明:余某于2015年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其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且自愿缴纳罚金,据此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