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平、肖某清等二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因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分别判处三年五个月和三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处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的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以来,宜春市明月山打造旅游升级,期间对山顶的高山小火车、索道更换、梦月山庄等工程进行了建设,对上山公路进行了改造,对水毁公路进行了修缮。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及彭某(已死亡)三人结伙仗着自己是当地人,长期纠集在一起,结成恶势力,为获取非法利益,强揽明月山工程建设的材料运送业务,在当地及明月山景区区域,使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其中一次就分得36000元)、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平1994年4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伙同他人为强揽工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等人结伙,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
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平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认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