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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汽车搭载三人上路获刑并罚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非营运汽车搭载章某、陈某及刘某从南昌市沿江北大道旁的聆江花园出发,途径南昌市沿江北大道、叠山路、子固路、中山路,抚河北路,当晚23时40分许,李某驾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抚河北路孺子路口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民警将李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1.4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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