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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法院判决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2月18日上午,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0年2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途径横峰大桥防疫检测点时,在未按要求携带身份证的情况下,不服从管理,准备强行冲卡时被依法执勤的公安辅警拦住,随后其用言语威胁执勤辅警,并在执勤人员对其控制过程中,用脚踢辅警并将其摁倒在地。

2月4日,吴某某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执行逮捕。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横峰县人民法院于2月14日立案受理,2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辩护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

横峰县人民法院认为,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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