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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非法建设养猪场 污染环境赔巨款

一场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来势汹汹

牵动着全国人民的神经

而加强生态建设

也成为了切断新冠病毒“后路”的重要保障

今天,小编就为您介绍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提醒大家破坏生态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  非法建设养猪场 污染环境赔巨款

违法养殖被判赔

叶某某是厦门市同安区的生猪养殖户,拥有近一万五千头生猪,但他却因为这些“二师兄”,被法院判赔三十四万余元。

2011年以来,叶某某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备案,擅自在厦门市同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非法占地建设养猪场,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总数近一万五千头。该生猪养殖场仅建设了沼气工程,并未配套建设其他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综合防治与无害化处理,存在粪尿及清洗猪舍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周边农用地及裸露环境,以及生猪粪便随意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及病死猪随意丢弃等现象,粪尿污水得不到及时处理,随意的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特别是猪场附近的土壤生态系统。

2018年5月,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赔偿917520.3元,并将赔偿款项用于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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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某某规模化生猪养殖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根据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判决叶某某应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917520.3元,用于厦门市同安区的环境生态修复;在福建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告费1040元、律师服务费54670元、鉴定费90000元。

叶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未考虑到叶某某的生猪养殖场已建设沼气工程的事实,据此变更一审判决相关判项,改判叶某某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344077.95元,用于厦门市同安区的环境生态修复。

本案中叶某某规模化生猪养殖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经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叶某某生猪养殖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后,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畜禽养殖需依法

无序、失范的畜禽养殖已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源,其未经处理的畜禽污水和随意堆放的粪便,不仅严重污染大气、土壤、水体,还将肆意传播疾病,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成为了当前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污厌氧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的、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人民政府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设立生猪养殖场,随意排放、倾倒畜禽污水和动物粪便,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侵害了不特定人的公众利益,不仅可能被责令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照法律规定从重从快从严进行惩处。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加强生态建设,保卫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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