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返工后被隔离,期间的食宿费谁出?
复工潮已经来临。各地为防止疫情扩散,纷纷采取返工人员定点隔离政策。然而观察者网发现,各地的隔离政策略有不同。近日网传疑似有返工人员在指定隔离点自付高额食宿费。
2月11日,一对夫妻在陕西靖边县一酒店结束为期14天的隔离,被告知要缴纳6000多元的食宿费,引发社会舆论。对此西部网记者从靖边县官方了解到,隔离期间食宿费用暂定是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若省市有新的补贴政策出台,将按要求及时予以返还。关于被隔离当事人反映价格高的问题,该县与酒店和供餐企业协商,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图自社交媒体
有网友称,这样的做法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隔离措施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截图
对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波今天对观察者网指出,四十一条中规定的隔离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指的是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个人认为问题中提及的返工人员不属于这类主体,也不属于第十六条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虽然新冠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但这并非意味着返工人员在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无人承担。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中卿今天向观察者网表示:各地人民政府和企业在承接返工人员复工,安排其进行隔离时,可承担的任务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而观察者网梳理发现,各地自2月初,针对即将来临的返工高峰,就已经开始陆续公布指定隔离点。
这些隔离点中,很多都是被当地政府征用的酒店和宾馆。
譬如,西安截至2月5日已有61家酒店宾馆被列为返工人员隔离点。2月15日举行的浙江省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海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濮新达介绍,已经提前排查出全市284家旅馆,独立卫生间的房间11834间;728套人才公寓的配套设施已经提前半年完成。江苏省的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等地就“疫情严重地区”返工人员,均设置了集中隔离点。
海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濮新达视频截图
而在隔离人员入住隔离点后,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和酒店方面联系,减缓后者的财务压力。
譬如,浙江省税务局在2月10日的问答纳税者公告中指出,有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隔离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其1月1日后的住宿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有酒店为接纳隔离者,免费提供住宿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后续政府给予的补贴,同样不征收增值税。
有些地方政府则直接承担了隔离人员的食宿费用。
江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月15日表示,已在该区征用5个隔离点,由区财政承担隔离人员食宿费用,企业承担人员工资,每个观察点专门配套了服务班子、医务人员等,让回流人员安心观察。《重庆日报》记者于2月14日探访该市隔离点,发现在入住期间,观察对象一人一间房,食宿费用全免。
与此同时,被隔离对象的用人单位,需照常发放个人工资。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不过的确存在有些地区,对特定隔离人员征收食宿费用的情况。
譬如,青海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于2月14日出面,就“去政府要求的宾馆进行隔离14天,隔离费用全部自理”进行辟谣,但同时强调,对不听劝返执意来宁的,经过认真查验甄别后,视情况需要进行集中居住隔离观察的,由此产生的部分伙食、住宿等相关费用需由个人承担。
夏海波律师认为,如果该个人违反了当地政府居家隔离的要求,被要求让其去酒店等定点机构隔离,此情况已不涉及《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范畴。
此外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此次抗击疫情中,如果被隔离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文/观察者网徐乾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