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业主上屋顶维修管道坠亡,开发商和物业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扬子晚报网1月3日讯(通讯员吴安娜马劦记者万凌云)老申与女儿住同一小区同一栋楼上下,深受雨天屋顶烟道漏水、下水管堵塞的困扰。某日下午,常年从事建筑瓦工工作的老申到楼顶疏通管道,不幸坠亡。其家属悲痛之余,将这栋房屋的开发商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老申因义务帮工导致死亡的损失85万余元。
3日,镇江丹徒法院发布这起特殊的赔偿责任案详情及判决结果。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老申自负95%的责任。
院方介绍,为了确认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曾纪雄到事发地进行了查看。发现老申的女儿住在该栋房屋的顶楼,分为阁楼和主房两层,阁楼并未完全封闭,且设置了通往房顶的门户。而从主房客厅到阁楼之间没有架设固定的楼梯,仅是用简易木梯通行。
2018年8月18日下午,老申从阁楼下来时,不慎摔落到主房客厅楼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实地了解了情况后,回到办公室的曾法官又细细查看了物业公司提交的2018年《小区接待登记簿》,发现小区业主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下水堵”、“漏水”、“灯不亮”等问题上。其中,老申也曾反映过“下水管堵塞”。
结合事发前下过雨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老申是到楼顶清理、疏通、维修下水管道。
而对于老申是否属于义务帮工,两被告予以否认。虽然原告主张老申是按被告要求上屋顶清理、维修漏水问题的,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老申维修下水管道,目的是为了防止下雨天排水不畅后雨水漫溢,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和该栋楼房其他业主的利益,而不是出于维护两被告的利益。据此,两被告并非老申所谓“帮工行为”的受益人,所以不构成帮工关系。
对于赔偿责任,老申前往疏通下水管道,其工作内容本身不能证明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有质量问题,也应向开发公司报修或由物业告知开发商进行维修。因此,老申自行前往维修造成死亡的后果,开发商对此不存在过错,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物业则有责任在业主反映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老申反映下水管堵塞问题后,物业只是进行登记,并未采取维修等措施,导致堵塞问题一直存在。物业在物业管理上的消极不作为,是导致老申死亡的诱发因素和间接因素、次要因素。
而老申在下楼时未注意到简易木梯带来的严重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意外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据此,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老申自负95%的责任,开发商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杰